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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e米乐m6下载链接:煤矿工人历经9轮检查确诊患尘肺病(图)

发布时间:2024-02-14    来源:米乐M6官网首页 作者:米乐m6网页入口

  由于省市疾控中心已下了“判决”,意味着陈天志患的不是尘肺,工伤申请也就无从谈起。“这是我想了很久才做出的决定。”陈天志所说的“决定”,是发生在2009年6月1日的一件事。

  这天,他拿了一叠证明材料到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申请职业病鉴定,其中一份委托书盖了华蓥山市溪口煤矿公司的公章,称煤矿公司委托华西第四医院为陈天志鉴定职业病。陈天志还专门在承诺书上签字:“我承诺我之前从未在其他任何鉴定机构进行过职业病鉴定。”陈天志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说:“委托书是伪造的,因为我无另外的选择。我当时特别心虚,医生让留手机号,我慌了,留的竟然是单位的号码,走到公交车站我才想起,想回去改,又怕医生怀疑。”陈天志在诚惶诚恐中度过了3天,6月4日,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出了诊断结果:“尘肺三期”。

  陈天志找到广安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被通知回家等结果。几天之后,他等来的是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的一封来信。这封题目为《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关于撤销陈天志职业病诊断的函》说:由于陈天志隐瞒了之前在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的事实,因此对陈天志的检验判定的结论予以撤销。陈天志收到撤销通知的同时,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也因“行政违法”受到批评。2009年6月,四川省卫生执法总队责令华西第四医院对陈天志做出的诊断结论予以撤销。6月17日,华西第四医院作出了“撤销关于陈天志职业病诊断的通知书”。

  医院还向四川省卫生执法总队写了情况说明:本机构查阅了相关规定,如果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鉴定机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本机构查到华蓥山市没有职业病鉴定的资质,因此为陈天志进行了职业病鉴定。

  这件事情引起了四川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的重视。8月5日,省卫生厅组织了7名省级和国家级专家对陈天志的病情进行会诊。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陈天志肺部情况,专家给他照了CT,并且将他从2007年至今拍的十来张片子作对比,专家的会诊结果是:倾向于尘肺病。

  尘肺病是一种终身疾病,具有不可逆转性。从2007年11月到2009年8月,在近两年的时间内,广安市疾控中心和四川省疾控中心总共为陈天志做了诊断和鉴定,为什么结论始终是“无尘肺”?据四川省卫生厅执法监督处黄处长介绍,不能因为专家得出“倾向于有尘肺”的结论,就认定广安和省疾控中心的结论是错误的,8月5日,专家经过对陈天志两年以来拍的所有片子进行了综合比较,做出了“倾向于尘肺病”指导性意见,这次会诊跟在之前的诊断和鉴定不具有可比性。13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广安市疾控中心一位姓高的副主任,

  他说因为病情是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不是静态的,所以诊断起来具有相当难度,应该要依据陈天志的职业史做综合考虑才能得出答案。

  囊括了7名权威专家得出的结论为什么只是“倾向”?卫生厅执法监督处王处长解释说,这里所说的“倾向”不是技术上的倾向,而是法律意义上的“倾向”,按照法律规定,专家的会诊意见不具有强制效力,只是为广安市疾控中心提供技术上的参考,因此不能作为陈天志申请工伤的依据,最终认定陈天志有没有尘肺,还得由广安市疾控中心说了算。陈天志需要以“有新的证据”为由,重新向广安市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

  13日,陈天志和记者说,他已经到广安市疾控中心拍了片子,还需要等广安市疾控中心的诊断结果。昨日下午,记者接到陈天志的电话,他的声音很平静:“广安市疾控中心已经通知我诊断结果出来了,是尘肺三期合并双上肺结核。”

  今年6月9日,在张海超的要求下,郑大一附院于6月22日对其进行“开胸验肺”,诊断结果为:尘肺合并感染。河南省卫生厅8月12日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这个规定,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即假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之间的管辖划分,职业病的诊断和统计工作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证。比如一个成都的劳动者,他若能选择任何一个省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去做诊断的话,其诊断结果的真实性便难以核实。

  问题在于,诊断、鉴定权如果只是由这一些地方的某一些特定的卫生机构所垄断,而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又无权诊断、鉴定,必将导致劳动者无法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这样对他们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法律应该通过相应的机制来消除这种不公平。一方面,要建立必要的防错、纠错机制,以确保这种垄断性的检验判定的结论最大限度符合正确医学结论;另一方面,如果这种垄断性的检验判定的结论不能确保其正确性,那么工伤保险赔偿申请就应该能参考其他有医学资质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

  法律要求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提供企业委托书、职工健康档案等很多材料和资料,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的初衷来看,是要求企业对职工做上岗前检查,建立从事危害岗位的职工健康档案,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便于给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提供参考。但真实的情况是很多企业不愿意提供这些材料或资料,劳动者手里没有这么多东西,就无法出示给诊断或鉴定机构,也因此没有办法获得诊断或鉴定。这些都可以看作是目前我国职业病鉴别判定程序规定过于复杂的表现。目前,《工伤保险条例》已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职业病鉴定也应该简化程序。本案中,尽管陈天志伪造了委托书,但是这不会改变他有病或是无病的结果。

  如果法律和法规一定要规定申请人提供这类材料,就必须对企业的提供材料义务进一步强化监管。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购买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力度。企业充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促进职业病认定争议解决的一个重要方法。